日前,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将包括北京某大汽车制造公司在内的10余家大企业以非法使用“鸟巢”形象告上法院,索赔总计超过4000万元。
国家体育有限公司称,这些公司擅自将“鸟巢”设计形象,作为广告背景吸引消费者注意力,进行商业使用,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,更甚者使得公众误以为是与奥运相关的产品。被告也因此获得了巨大不正当利益。

被告企业称,判断在广告背景中使用“鸟巢”建筑形象是否构成侵权,首先要看“鸟巢”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范围,从现有法规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范围看,包括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、特殊标志、专利、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,并不包括奥运场馆的建筑形象。因此认为,具体在企业广告背景中使用“鸟巢”是否构成侵权,还要看法院的最终审理结果。